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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梁中院法官刘某平让被告加盖作废公章撤诉,是否枉法裁判?

时间: 2026年4月28日 作者:314127396 来源:网络整理

2026年4月17日 中纪委会议定调 ,集中整治基层“蝇贪蚁腐”保持高压严查,一查到底的态势下。而爆出吕梁法院系列法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,引起社会强烈愤慨。吕梁中院吕某某法官,猥亵女当事人,警方立案,纪检介入。吕梁中院立案庭厅领导刘某违规接受涉案单位当事人宴请,收受礼品,严重违返中央八项规定和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。还有任某某,杜某某,孙某某,董某某等多名法官被查。公正底线全面失守,当地司法公信力以跌至谷底。

一、吕梁中院刘某法官长期利用审判职权,肆意践踏法定程序。

(一)恒鑫公司证照公章返还案 ,公然对抗生效裁判,非法剥夺企业诉权。

柳林县恒鑫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,因公司证照公章返回纠纷案中,工商登记明确高泽生为合法法定代表人。并已被吕梁中院二审(2023晋11民终1701号)裁定书明确认定一审裁定无效。案件发回重审后,恒鑫公司再次上诉 ,案号(2024晋11民终728号)承办法官仍然还是刘某。

审理期间,案外人毛某清于2024年3月4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刘某法官明知毛某清并非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,无任何合法授权。刘某明知该公章于2022年3月16日登报声明作废,不具有法律效力 。明知该公章是被告刘世忠保管,仍然故意采信无效证据 违法准许被告刘世忠加盖无效公章撤诉,以终审裁定。并至今没给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泽生裁定书。直接终结案件,彻底堵死恒鑫公司司法救济渠道。

刘某此举,公然无视二审生效 裁判既判力,无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,无视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强制性规定。恶意规避实体审理,粗爆剥夺了恒鑫公司作为法人的合法诉讼权利,使企业的合法权利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。

(2023晋11民终1701号)裁定书

(二)方山外嫁女安置补偿案:漠视弱势群体以程序掩盖实体不公。

在方山县外嫁女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纠纷案中,行政判决已确认镇政府安置文件违法,责令采取补救措施。三名外嫁女因未获得合理安置补偿提起民事诉讼,一审驳回后,刘某担任二审审判长。

该案系政府主导,企业出资的政策性安置,并非纯粹村民自治事项。刘某故意错误适用法律,以“属于村民自治,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”为由,二审维持驳回裁定。拒绝开展实体审理,放任村委会长期拖欠补偿款,严重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。

该案与恒鑫公司案,枉法套路完全一致,均以虚假程序理由,回避核心实体争议,呈现典型性的习惯性的枉法裁判特征。

二、屡教不改、知法犯法,审判权私用已成惯犯。

刘某并非首次违法违纪此前已被举报,受涉案单位宴请,收受礼品却始终未被严肃处理,进而愈发肆无忌惮。在多起案件中,他故意错误认定诉讼主体,采信无效证据,滥用程序裁定将法律当作个人私器,把审判权变为牟利与徇私工具,是司法系统典型的害群之马 。

三、刘某法官的行为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99条第二款规定 “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”构成要件分析:

1,主体适格:刘某系吕梁中院额员法官,庭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;

2,主观故意:明知法定代表人身份,公章效力,裁判效力等基本事实,明知相关法律规定,仍故意做出错误裁判,具有明确枉法故意;

3,客观行为:在两起案件中,均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,违法采信证据,错误适用程序,规避实体审理;

4,情节严重:导致企业诉权被剥夺,弱势群体权益受损 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破坏,社会影响恶劣。

在以上审理两起案件中刘某法官其行为,是否涉嫌构成《刑法》第399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,行政枉法裁判罪。交由全社会,新闻媒体,法律界人士共同评论。

民间常言:“六月穿皮裤,必定有缘故 ”,吕梁中院,屡次做出枉法裁判,屡次有人知法犯法。似乎背后不是简单的人情案,关系案,金钱案。总觉得吕梁中院有这么一伙人,一股势力 ,身穿法袍 ,相互勾结,在对抗法律。——值得深思。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63592145680685837

(责任编辑:威展小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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